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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纠纷案件处理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9-07-17 阅读数:
    关于彩礼纠纷的处理,《婚姻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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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适用,笔者建议应注意以下方面:
 
1、 首先要把握处理彩礼纠纷的基本原则,即《婚姻法解释二》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2、 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只有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2、3项的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其前提是双方必须离婚。 
3、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中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标准,而不是相对生活困难。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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