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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割继承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9-04-08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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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分割继承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章某宏诉称:原告章某宏与被告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章某丁、章某戊六人系亲兄弟姐妹,母亲去世后,父亲章某当时已年满80岁,其他五位兄弟姐妹无法抽身照顾父亲,原告只能抛下丈夫和子女,独自搬与父亲同住并赡养长达15年之久。父亲曾订立遗嘱,表示由原告继承其名下万寿小区301号房屋,现因五被告拒不履行遗嘱,原告只能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继承涉案房屋。
2、被告辩称
被告章某甲、章某乙共同辩称,被告章某甲、章某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从未听说父亲曾订立遗嘱,不认可原告所称遗嘱的真实性,要求原被告六人依照法定继承涉案房屋。
被告章某丙、章某丁、章某戊共同辩称,三被告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章某与汪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原告章某宏与被告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章某丁、章某戊子女六人。1995年,被继承人汪某去世,汪某去世后,2002年,章某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以10万元价格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原告章某宏向法院提交了被继承人章某订立的自书遗嘱,根据该遗嘱,订立于购买涉案房屋当年,遗嘱中被继承人章某明确表示希望由原告一人继承涉案房屋,其他子女无权干涉。2007年,章某去世。被告章某丙、章某丁、章某戊三人对于前述遗嘱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被告章某甲、章某乙二人在庭审中不认可该份遗嘱的真实性,但是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可以相反的证据加以证明,亦未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
四、律师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涉案房屋时章某单位公房,章某购买涉案房屋时汪某已去世长达7年之久,故涉案房屋并非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涉案房屋登记在章某名下,属于章某个人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的章某订立的遗嘱,除被告章某甲、章某乙二人不认可其真实性之外,其他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章某甲、章某乙二人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应当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但是二人既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又未申请笔迹鉴定,故法院无理由支持其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章某订立遗嘱处分涉案房屋,指定原告为涉案房屋继承人,该内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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