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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多存在认识误区,孩子抚养费纠纷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7-05-31 阅读数:

    基本案情:被告陆某与原告陆小某之母孙某与2015年诉讼离婚,法院认为由于孩子一直跟随其母亲生活,为了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原告陆小某由其母亲孙某抚养,但是被告陆某需要每月支付原告陆小某1000元抚养费。被告陆某一直按照判决每月按时支付给原告陆小某1000元的抚养费。现原告陆小某的母亲认为,由于物价的上涨,以及陆小某正在接受教育,而本地教育费用非成本很高,所以被告陆某每月支付给原告陆小某的抚养费已经不能维持原告的正常生活以及教育的需求,所以,原告陆小某认为应该增加每月抚养费至2000元,以及被告需要承担原告陆小某教育费用的一半。

子女抚养费


   裁判:法院裁判认为,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定情形,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但是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判决或者协议做出之后至今,原告生活花费增加或被告收入增加,故对于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原告要求被告另行负担其自上幼儿园至学业结束的教育费用的一半,无相关法律依据。
夫妻双方离婚

   律师评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所以本律师提醒大家,双方离婚时,一定要考虑以及结合双方的经济水平来约定抚养费的数额。如果有特别情况发生时可以变更抚养费的数额,但是需要满足上述条件。
抚养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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