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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保护 内部松绑“两办”出首个规定为法官检察官保驾护航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6-07-30 阅读数:

 长期以来,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招商引资、征地拆迁、挂职下乡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违背司法规律的末位淘汰、通报排名;甚至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为此,两办发布了首个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规定。通过外部保护、内部松绑筑起这道双重防火墙在为司法人员打造良好工作环境的同时也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

  亮点1:注重问题导向和可操作性

  《规定》强调对采取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法官、泄露法官个人信息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威胁和暴力伤害法官的行为,明确了公安机关快速出警、果断处置的义务。

  亮点2:准确追责与必要保护相统一

  追究错案责任以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为限。

  对执法各环节中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区分界定

  首次确立了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的原则。

  建立了不实举报的澄清、善后机制。

  亮点3:保护对象范围扩大

  《规定》将依法履职保障对象从法官延伸到包括司法辅助人员在内的所有承担办案职责的司法人员,将人身、财产权益保护对象从司法人员延伸至司法人员的近亲属,将依法履职保障空间从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时间之外

  亮点4:业绩考核需符合司法规律

  《规定》明确,法官、检察官的业绩考核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司法规律,不得超出其法定职责与职业伦理的要求。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工作岗位。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权威解读。

  解读1:任何人干预司法活动均要追责

  《规定》将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责任追究制度扩大适用于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都要予以记录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这样,有关“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法律规定,就有了刚性的制度保障。

  解读2:法官、检察官不被随意调离、处分

  《规定》分别对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情形、程序予以明确,使“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规定可执行、能操作,以保障那些秉公执法、不听“招呼”的法官、检察官不被随意调离、处分

  解读3:法官、检察官有权拒绝超范围事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防止一些地方摊派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环境卫生、挂职下乡、行风评议等任务,影响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

  解读4:多举措消除司法人员顾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有损害法官检察官声誉、名誉的言论、举报等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些措施,有利于司法人员消除顾虑,大胆依法履行职责。

  解读5:加强司法人员信息保护

  《规定》强调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要依法迅速从严惩处;明确公安机关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责任,接警后应当快速出警、果断处置、坚决打击;建立办理危险性高案件的配套保护措施;加强对办案人员及其近亲属个人信息的保护。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规定》为法官检察官提供了一个司法免受干扰和阻碍、人身安全受保护的履职制度保障,将对保证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法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规定与正在推行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遥相呼应,使优秀法官检察官招得进、留得住、干得好不再成为一句空话,为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再助一把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的事务,意味着决不允许再把招商引资、交通疏导、卫生整治等事务性工作摊派给法官,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尤其是法院领导要敢于担当,拒绝承担此类事务,让法官安心于审判,集中精力于本职工作。”

  最高检政治部干部部检察官管理处副处长刘涛:规定要求依法保障法官、检察官的休息权和休假权,落实医疗保障办法,完善抚恤优待办法,为法官、检察官的人身、财产、医疗等权益提供与其职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障,从而解决司法人员的后顾之忧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孙铭溪:此次规定的出台,是一剂保障法官依法裁判、不受干预的“强心针”。有了制度保障,法官可以勇敢地向“潜规则”说不,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将违法干预、插手案件的行为晾晒在阳光下,从而破除“人治”不当影响,维护法治尊严,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院长陈葵:规定明确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并对处理手段和力度作出了相应要求,这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法官人身安全、维护法治事业根基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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