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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十项禁令”出台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5-12-16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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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12月6日讯(见习记者郑小琼)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今后,检察人员若出现对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有错不纠,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当事人打招呼;为监管场所重大事故遮掩、开脱等十类行为,检察机关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问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严格规范司法活动,严守“十项禁令”规定。

 刑事执行检察厅副厅长申国君对记者说:“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也要自觉接受监督,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部门和刑事检察人员作为监督部门的监督者更应该从严管理、从严要求。正因如此,高检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专门研究制定了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十项禁令”,这在全国也是首次。”

 申国君介绍, “十项禁令”包括:严禁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错不纠,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严禁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严禁派出(派驻)检察人员未经请示,擅自对重大事项、重要案件作出决定,或者不严格执行上级决定;严禁未经调查、审批,擅自对外发布监管场所重大事故情况,甚至为监管场所遮掩、开脱;严禁弄虚作假,造假监督,拆分监督,滥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严禁违法会见在押人员,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信件、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泄露办案秘密;严禁简单粗暴对待刑事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漠不关心其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在刑事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领取补贴、报销费用、免费用餐;严禁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及其亲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吃请、礼物及提供的娱乐活动。

 申国君说,“十项禁令”是规范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司法行为、预防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需要。有助于刑事检察人员严格规范刑事检察责任,在履行职责中不超越职权,保证刑事检察工作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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