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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规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普法网 作者: 发表时间:2016-11-29 阅读数: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将受到处罚;“实名制+黑名单”,网络直播不能再任性;同一银行异地转账将不收手续费;ATM机转账24小时内可撤销......自12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开始实施。哪些将影响你我的生活?下面,中国普法网小编将为您详解。

  历经十年终出台 资产评估终于有了行业大法

  十年磨一剑,被视为“市场经济润滑剂“的资产评估行业终于迎来了首部基本大法。《资产评估法》放开评估专业人员准入门槛。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将使评估服务更加便利化,从而也会促进评估费用的降低。

  目前,我国开展的资产评估服务主要涉及综合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单项资产评估等六大类专业,分别由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和保监会等五部门管理。五大部门管理的六大评估领域,都必须要符合资产评估法的规定。针对目前六大评估领域各自设立行业协会的现状,资产评估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协会间要建立一个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各协会在日常的自律管理中共同制定行为规则,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并且资产评估法在第五章“行业协会”部分,强调评估行业协会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

  规范监管为网络直播“导航”

  互联网直播是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产物,广泛应用于娱乐互动、新闻报道等领域。《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规定》从三方面加强了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管理制度: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直播发布者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和提供服务;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最大限度地在新闻生产端口上保证新闻的真实性;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以便把控新闻直播平台内容的采编和发布。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作为平台方,承担着对直播进行管理的主要责任,《规定》对其如何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相应要求。《规定》提出,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实施直播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无线电条例剑指“黑广播”“伪基站”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维护良好的无线电波秩序,保持电磁环境和谐、有序,是条例此次修订的重要目的。修订后的条例涵盖了无线电频率管理、台站管理、发射设备管理以及无线电涉外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对于利用“黑广播”“伪基站”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条例》明确,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无线电监测、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

  《条例》还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在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发广告将受到处罚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了擅发广告等情形的处罚事项。《规定》提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相关规定查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还明确,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二是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三是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四是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ATM机转账24小时内可撤销

  根据央行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另外根据《通知》规定,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受理行应当在受理结果界面对转账业务办理时间和可撤销规定作出明确提示。这一措施的出台有助于将资金阻截在被诈骗分子转移之前,降低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有利于保护老百姓资金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出台三项规定 完善执行规范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11月8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一个规范性文件,旨在调整保全担保数额,细化变更追加事由,明确终结程序标准。

  1、《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产保全规定》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明确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30%,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同时,《财产保全规定》还明确对于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涉及弱势群体以及公益诉讼等案件,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

  针对“保全乱”的问题,《财产保全规定》明确,要在确保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依法保护债务人产权。《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债务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财产保全期间,在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允许债务人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规定》强调,不得超标保全,对银行账户进行保全时应当明确冻结数额。

  2、《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明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者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等八种情形,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还增加规定了审查期间的保全制度,并对复议、诉讼期间的财产执行问题予以明确,以防止被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一方在此期间转移财产,导致生效裁判无法执行。

  3、《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终本规定》明确,在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本规定》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性要件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包括:已经采取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等必要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执行案件立案后已经超过特定期限;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已经依法予以查找,对妨害执行的相关人员已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

  独立保函不适用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规定》明确独立保函虽然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但不属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故不适用我国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

  此外,《规定》对止付程序增加了一些条件要求。包括:止付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欺诈情形具有高度可能性;不予止付将给止付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欺诈例外之例外”规定。

  湖北:保健品销售不能再“任性”

  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的营销模式,一直存在着流动性大、无固定经营场所等问题,导致消费者购买产品后维权难、相关部门监管难。对此,《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明确,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

  对于虚假、夸大的宣传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对于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违法进行保健食品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安徽:放开四类客运价格 体现市场化要求

  重新修订的《安徽省汽车运输价格管理细则》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与原《细则》相比,汽车旅客运价的定价形式由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体现了市场化的要求。

 

  在修订后的《细则》中,四类客运价格将被放开,即: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卧铺客车,开通高铁、动车组列车的设区市城区间客运线路(不包括所属县市客运线路),跨省运营的客运线路(农村道路客运除外),从事除农村道路客运以外的9座以下(含9座)小型载客汽车等客运价格放开,将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或由承托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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