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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律师事务所实例案件|李某危险驾驶罪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12-21 阅读数:

 [案情简介]

20187914时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为豫A0DAXX号的黑色本田雅阁牌轿车,沿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三环行驶至与金岱路交叉口东北角南曹乡政府创建办门口时,将车停堵在单位门口。经郑州是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李某静脉血醇含量为266.74mg/100ml。接群众报警赶到现场的民警将李某抓获。

[案件结果]

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点评]

危险驾驶,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别人生命及财产的不负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法律加大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自从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但每年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乏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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