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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载,发生交通事故需承担的责任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6-08-07 阅读数:

案例

 

某日下班,同事李四搭乘张三的车子回家。在行驶过程中,与王五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四受伤。后经交警支队认定:张三负事故主要责任,王五负事故次要责任。李四因受伤共花费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0.5万元。问:李四的治疗损失应由谁负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张三和王五二人各自存在过错的驾驶行为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了李四受伤的损害后果。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亦对二人的责任予以了认定,故张三与王五都需按事故责任对李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尽管张三属于好意搭载,但其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驾驶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且不存在任何法定应于免责的情形,因此张三也应该对李四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审判法院的观点:驾驶人需要对同乘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会因为驾驶人是未收取费用就免除责任,驾驶人有保障同乘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至于驾驶人承担的责任比例需要结合同乘者是否具有过错等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私家机动车越来越多的情形下,亲朋好友、熟人之间顺路搭车现象较为普遍,甚至于在高速收费站、路口经常会遇到要求免费搭乘车的陌生人,驾驶人如果“心软”或“好说话”同意,势必增加了善意同乘侵权案件发生的机率。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昔日亲情友情、好人好心肠就会烟消云散!

   

提醒广大车主注意以下三点

1机动车驾驶人要将对搭乘人员的善意帮助化作高度负责,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

 

2机动车所有人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保养和检修,切莫碍于面子将车辆借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使用;

 

3建议乘客外出最好选择乘坐客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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