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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向子借钱,子将父告上法庭,此事如何是好?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琳 发表时间:2015-11-20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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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而民间借贷中亲朋之间的借贷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争议中常常遇到的情况。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解读。
    老朱和小朱是父子,2009年老朱为了参加旧村改造安置用地的招投标,于同年3月15日向做生意的小朱借款1365000元,并应小朱要求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这1365000元借款按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计算,并规定借款用于改造安置建房的投标用地,借款期限为四年,如果借款人老朱无力归还,该建房用地使用权和建好后房屋的所有权归小朱所有。后借款期限到期,小朱要求老朱归还借款及利息2839200元,老朱年迈体弱,无力归还,后小朱将该债权转让给小赵,小赵遂将老朱起诉至法院,老朱为此伤心至极,不知如何是好?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本案中,老朱对该借条的形式真实性并无异议,但对1365000元款项的性质存在重大争议,经审查,该借条反映的并不是单纯的借条关系,还与老朱安置用地所建房屋及居住权相关联。小朱在此案中已经向老朱履行了催款义务,但老朱系独居老人,已年过八旬,需要子女的关心和照顾,安置用地上所建的房屋系其养老栖身之所,小朱作为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明知老父亲没有偿付能力,在律师参与下,经几易其稿,最终形成由其与父亲签署约定四倍借款利息且包含严格违约责任的借条。如按照借条约定的利息条款计算,现该1365000元款项的本息累积已达数百万元,原本可安享晚年的高龄老朱将陷于债务困扰之中。小朱在本案中的相关行为不符合一般的家庭道德观念。法庭不是单纯的诉讼竞技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始终是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优先考虑的因素。综上,认定小朱和小赵之间债权转让不成立,小赵相应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至于小朱和老朱、小朱和小赵之间的债务纠纷,宜通过其他合理合法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知道,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一般的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在当事人的经济地位和诉讼能力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法官应妥善行使诉讼指挥权,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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