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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被告写借条 起诉还款被驳回_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1-16 阅读数: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也就是说的诉讼欺诈。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一般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原、被告相互串通,出于分家析产、拆迁补助、逃避债务等不正当目的进行诉讼;一种是原告虚构借款事实以骗取法院的判决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今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涉及虚假诉讼的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典型案例

    王某持一张借条到法院起诉称,2012年其向罗某借款50万元,但罗某至今未还。罗某一审未出庭应诉,一审法院判决罗某偿还借款50万元。罗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称其并未向王某借款50万元,借条是在其被王某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的。罗某曾经就此事向公安局报案。


    二、法院认为
    二审法官经询问,发现王某对借款发生及交付经过的陈述存在诸多疑点,并依据罗某的申请,调取了公安局的询问笔录。在公安局对王某的询问笔录中,王某承认并未借给罗某50万元,并且陈述了胁迫罗某书写借条的全部经过。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借贷虚假诉讼  要受惩罚

    (一)本案评析

    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问题。

    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一般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原、被告相互串通,出于分家析产、拆迁补助、逃避债务等不正当目的进行诉讼;一种是原告虚构借款事实以骗取法院的判决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本案属于后一种情况。
《规定》第十九条与第二十条详细规定了虚假诉讼的审查要素与虚假诉讼的处理与处罚。

    对于当事人主张系虚假诉讼的,应当向法庭积极、全面陈述事情经过,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例中的被告主张借条是在被胁迫的状态下书写的,并提供了公安局报警信息与询问笔录,二审法院在查清楚上述事实的情况下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及时保护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对于虚假诉讼的审判

    人民法院一旦发现案件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或者当事人主张案件系虚假诉讼的,法院将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

    (三)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胁迫被告写借条  起诉还款被驳回”的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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