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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债妻还 人亡债不灭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1-05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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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实践中,当前有一种现象是俗语所说的“夫债妻还”或者“妻债夫还”的现象,那么,这种“夫债妻还 人亡债不灭”是否有法可依?

为了更好的解释这个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说明。

    一、夫债妻还有无法律依据?

    不同于“父债子还”、“子债父还”,“夫债妻还”是有法律依据的。

    依据在于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且即便离婚了,也要承担偿还义务。

    二、如何判断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产和生活

    “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3)是夫妻之间是否有约定 。

    第一,关于举债合意。即主要看夫妻是否有举债(即还款)的合意,如果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关于债务利益分享。在审判实践中,也不是仅仅以“举债合意”判断,有很多夫妻在借债时往往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是有时候夫妻一方是享受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这个时候,尽管夫妻事前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应视为共同债务,此时双方都负有还款义务。

    三、“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常见情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所负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治疗疾病、抚养子女、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等所负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6)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四、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夫债妻还 人亡债不灭”的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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