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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借款人的重要性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琳 发表时间:2015-11-05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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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而民间借贷中关于借款人的规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解读。

 

    2013年10月2日,沈阳市辽中县某村的村民陈某某在家中休息,该村村委会主任刘某找到陈某某家中,并希望陈某某借5万元给自己,陈某某想反正刘某是村委会主任,就算他到时候不还钱给自己,也可以找村委会要,于是就将五万元借给了刘某,并让刘某出具了借据,并写明借款人刘某为村委会主任。后来借款期限到期,但是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借款,还说让陈某某找村委会要,陈某某怀着最后一线希望找村委会要却仍旧被村委会拒绝,最终陈某某无奈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法院却以被告不是适格当事人为由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某此时非常迷茫,他觉得自己明明已经让刘某在借据上明确写明了村委会主任的身份,为什么被告知村委会不是适格当事人呢?

 

    首先,我们应该理解适格当事人的定义为:适格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适格当事人就是指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为什么本案中村委会不是适格当事人。本案中村委会主任出具欠条没有加盖村委会公章,故其行为系非职务行为,而李某状告村委会的做法显然不妥。所以在实践中,出借人一定要搞清对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还是以职务身份履行职务,来确认借款人。

 

    最后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在借款时一定要搞清楚对方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如果借款人是法人,并且在借据上也有其加盖的单位公章,在诉讼中出借人要告的应该是其单位,而不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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