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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新规定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琳 发表时间:2015-11-04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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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中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解读。

 

    2015年9月2日,胡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等问题向马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胡某应在2015年10月2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是借款期限到期后胡某却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马某无奈遂起诉,最终法院判胡某返还借款,并按照约定利息付给马某。在此案法官审判的过程中,就是运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该规定中,明确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线是年利率24%,24%--36%是自然债务区,法院不支持也不反对,超过36%则法律不保护。尽管高利贷在法律层面无明确定义,也不是一个罪名,但在法学界,高利贷一般指约定利息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的民间借贷行为,此前也就一直认为是超过四倍基准利率,而在新规定中对民间借贷司法保护线的提高,也是高利贷的标准和定义在建国以来首次突破性的变化。

   

    对于24%-36%如何在司法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做了非常清晰的解释:其一,民间借贷利率在24%以内,借贷当事方到法院请求保护,法院予以支持。其二,民间借贷利率在24%--36%之间,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通俗讲,如果借款方没有按照约定利率付利息,出借方起诉到法院,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借款方已经支持了约定利息,到法院诉讼要求要回来,法院也不会支持。其三,民间借贷利率在36%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会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借款人自愿给付了,后期一看这个合同无效希望再要回来的,也是可以的。

   

    故在借款合同中,不仅应加强对借款条款的重视,对借款利息的规定也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应尽早熟悉这些规则,以免在实际借款中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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