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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借贷法律不予以保护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5-11-02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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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中关于借款性质的划分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解读。

 

    案情描述

    2014年4月11日,王某在辽中县茨榆坨镇自己家中设赌抽红,其朋友李某等人来到王家聚赌。在参赌过程中,李某输掉手中所有现金,故为了继续赌局其向王某借毒资8万元整,李某向王某出具借据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同年6月11日前还款,但是还款期限到期后,李某经王某多次催要均置之不理,王某无奈只得向法院起诉。但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焕廷说法

    王某对此百思不得其解,在他心中,一直认为只要写了借条,那么借出去的钱都是可以要回来的,但是他却没有考虑到,不是所有的借款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是公正的,它不可能去保护那些不义之财,故出于保护公民正当财产的目的出发,法律对此有特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故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民间借贷律师认为,在此案例中,出借人在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的非法活动情况下而仍借款,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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