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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如何免责?怎样做才能保护自己?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骁 发表时间:2016-12-13 阅读数:

担保人免责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刘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张某借款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在2015年5月30号以前归还,如到期不还另加利息10000元。被告刘某的兄长刘甲某在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三人一直未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2016年3月2日,原告张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借款8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客观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认定,应当由被告王某、刘某进行偿还。对于被告刘甲某的责任承担问题,首先,被告刘甲某系担保人,双方对其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刘甲某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的借款履行期限为2015年5月30日,被告刘甲某与原告张某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张某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15年11月30日之前主张被告刘甲某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刘甲某已免除了保证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刘甲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焦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出借人一定要区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确保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免除。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在主合同也就是借款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的话,在债权人没有依法起诉债务人或者申请仲裁,没有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债权人就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有权拒绝。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有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保证债务的事实,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替债务人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上面的案例中,未明确约定担保形式,应当属于连带责任担保。因此,担保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没有把握千万不要随意在担保人处签字;其次,一旦到了债务无法清偿的时候,担保人要注意审查一下自己有无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学会如何免责,保护自身权益:

一、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免责

四、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主要情形包括:
  1.主合同尚未成立;
  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不过,如果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或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权人接受的,合同同样是成立的。
除此之外,凡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皆视为保证合同未成立。
六、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如《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免责

七、超过保证期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这就明确了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超过了该期间,权利即归于消灭,债权人将失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胜诉权。
八、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九、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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