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电话: 400-888-6947
专业领域PROFESSTIONAL

借款时借款人在借条上故意把名字写错然后不认账,属于诈骗吗?

来源: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韩非新新 发表时间:2016-12-10 阅读数:

  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写借条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当事人确实确实借条也显得尤为重要,但显示中也有写错条的现象,例:被告石某龙于2012年12月11日向原告柳某林借款20000元整,原告委托黄某萍将20000元现金给付被告石某龙,黄某萍认为原告柳某林的名字是“柳某玲”,就让被告石某龙以“柳某玲”为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柳某玲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元正)。借款人:石某龙 2011年2月11日”。被告至今未清偿债务,原告柳某林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被告石某龙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书面证据。

借条上故意把名字写错

  虽然借条上的注明的是借人为“柳某玲”,与原告柳某林所持身份证的名字不符,但证人黄某萍已证实因为误会而告柳某林的名字是“柳某玲”,最后才让判决被告石某龙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为“柳某玲”,被告石某龙于2011年2月11日书写的借条原件现由原告柳某林持有,故认定原告柳某林与借条上载明的“柳某玲”为同一人。
  被告石某龙向原告柳某林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有证据和借条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已经原告柳某林已履行付款义务,形成且有效,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原告柳某林可以催告被告石某龙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柳某林要求被告石某龙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名字写错是否有法律效益
  一、借条中姓名的重要性
  从法律角度上将借条的是标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唯一书面证明,一般是由债权人书写的签章,标明债务人已经签下了债权人借条标明借款的金额,借条有五部分组成,简单的借条中需要写明包括借款的基本信息,名称、当事人、金额、时间、签名。当事人是借条中必备的部分,是明确借贷关系双方的标识,因此借条中当事人的名字也尤为重要。
  二、借条名字与实际名字不一致,怎么处理?
  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被告石某龙向原告柳某林借款20000元,双方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被告石某龙应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月22日起至该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向原告柳某林支付利息。
   95%的人对这些内容感兴趣:
   欠条上只写借款日期没有写还款日期,有效期是多久怎么追款   民事诉讼中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司法鉴定,是否有效,合法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