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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工伤申报,并写了书面保证,还能反悔可以吗

来源: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韩非新新 发表时间:2016-12-06 阅读数:

  惠先生在为万先生的玻璃工厂工作时银不慎将右脚被手推车压伤,但万先生因惠先生不懂法律而且法律意识不强让惠先生签署了放弃一切索赔的权利《承诺书》,惠先生为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将雇主万先生起诉到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员工诉雇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但是最终判决书《承诺书》无效,并且依法赔偿员工在遭受的所有的合理损失费用,惠先生得到了自己应有的赔偿。

工伤申报
  原告惠先生讲述2015年10月10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某玻璃厂内,惠先生在为万先生开设的工厂上班,因工作期间操作不当右脚被手推车压伤。惠先生在治疗期间有许多的治疗费用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五万元。对惠先生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惠先生因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与万先生签订了前文所述的一系列的名公平的《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唯一本人在玻璃厂劳务工作时工作期限为20天,由于自己在工作时将右脚被手推车压伤,不能正常在工厂工作,万某已经向我支付了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同时还额外的支付我2000元。由我承诺:我的劳务费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我自愿放弃向万先生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或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全部权利。
工伤申报还能反悔可以吗
  被告万先生称惠先生在受伤期间自己及时的将惠先生送往医疗治疗,在治疗期间也垫付了部分的医疗费,惠先生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过高,仅愿意赔偿惠先生的医药费。
  经法律审理认定惠先生在从事雇佣期间遭受的人参伤害,雇主万先生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该承诺的内容属于公平的,法律不予受理。惠先生在工作期间遭受的工伤损失应万先生赔偿,惠先生要求的医疗费、误工费,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其他的精神损失费、生活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交通费、护理费在保护范围内酌情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万先生赔偿惠先生12000元。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申报工伤是工伤者的权利。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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