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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静云 发表时间:2015-12-23 阅读数:

 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1、《继承法》
    第十七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一、王某甲诉王某乙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件评析】

    根据遗嘱人真实意思形成的打印遗嘱,属于自书遗嘱。

    【案件概述】

    沈某与王某丙婚后未生育,1968年时收养了王某甲。××××年××月,王某丙与他人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王某丙将王某乙寄养在其外甥女羌某某处。盐城市某处房屋系王某丙与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后砌建一车库。1997年12月25日,王某丙取得盐城市某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王某丙因病住院,2014年12月15日,羌某某的丈夫刘某某按照王某丙意思起草了遗嘱,并将该起草的遗嘱打印好交与王某丙,王某丙当着见证人胡某、孙某、吴某的面告知遗嘱内容,并亲笔签字、捺印,见证人胡某、吴某也分别签字、捺印,见证人孙某因不识字由其丈夫代签,由孙某捺印确认。2014年12月18日,王某丙因心肌梗塞去世。王某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及车库的一半按遗嘱继承归王某乙所有。
    【法院判决】

    该遗嘱内容虽为打印件,非被继承人王某丙亲笔所写,但该遗嘱是根据王某丙真实意思所打印,王某丙在签名前也向见证人口头表达了该遗嘱的内容,并当面签名确认,该遗嘱应为自书遗嘱,并合法有效。王某乙对位于盐城市某处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还是存有很大争议。遗嘱身后事,打印需谨慎。根据前面几个案例,法院对打印遗嘱目前的司法观点是:
    1、根据遗嘱人真实意思形成(或立遗嘱人本人打印),且确能证明是死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打印遗嘱,按自书遗嘱对待。
    2、视为代书遗嘱。打印人作为见证人之一,两名见证人不仅见证签字及捺印过程,还要见证打印过程。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遗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满足“两位见证人”的条件也可能确认遗嘱的效力。
    3、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判决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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