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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夫妻债务认定

来源: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作者:裴净净整理 发表时间:2015-12-14 阅读数: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首先编辑出版的一套丛书,分中英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笔者通读丛书系列之民间借贷部分,对其裁判要旨进行系统的汇编,分期进行推送,本期推送的是B系列——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第一期。

    一、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终字第1736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第一,认定配偶一方的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是看此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判断依据有三:

    (1)夫妻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2)债务使用是否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

    (3)夫妻或者家庭是否共同享受了因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第二,债务发生时夫妻关系是否存在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依据,诉讼时夫妻已经离婚,在无明显证据证明夫妻因逃避债务而离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的时间与债务发生的时间应作为考量债务性质的因素之一。

    二、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

    【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字终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对于民间借贷债权人提出债务应有直接债务人与其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法院审查要点是:

    1、审查债务是否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事实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2、从债务特征看,涉案债务是否符合“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夫妻共同债务本质属性;

    3、从价值取向看,如果涉案债务有犯罪嫌疑,认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更加符合利益均衡原则。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二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第一,夫妻共同债务判断依据有三:

    夫妻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债务使用是否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

    夫妻或者家庭是否共同享受了因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第二,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如果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因履行法定义务而产生的债务,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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