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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分割的三种情况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1-02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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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方婚前购置的房屋在婚后出售增值部分

    个人的婚前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其因市场行情变化、原物交换价值上升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只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而已,在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故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因此,在确认个人房产出售后的增值部分归属时,需要从该增值是基于原个人房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增值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二、一方婚前投资的房屋婚后由双方经营出售所得收益

    房产虽然是个人婚前房产,但该房产并非用于自住,而是用于投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因此,具体分割时,房屋因经营投资所得收益,可按照婚前投资方个人房产的价值和其个人贡献做进一步的协商或由法院酌情判决。

    这就提醒我们,在将婚前房产用于非自住的投资用途时,另一方是完全有权利就投资收益主张权利的。


    三、一方将婚前购置的房屋用于婚后出租所得收益

    在离婚时,一方虽无权分割另一方的个人婚前房产,但该房产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所得。按照法律规定,因此取得租金收入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为配偶一方在经营出租房屋期间也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比如说,发布租赁信息、寻找租户、带人看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催收租金等,但是假如出租与经营出租房屋期间,所有事情均是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另一方从始至终没有参与,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在认定房屋租金归属房产人所有上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以上就是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分割的三种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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