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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心疼儿子净身出户 发现儿子受虐争夺抚养权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0-29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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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在前面

    离婚后仍然产生纠纷除了财产的重新分割,就是孩子的抚养权和抚育费的问题,民法基于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对于孩子变更抚养权和抚育费的问题的规定就没有财产分割那么严格。 案例:抚养权争夺战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故事中的主人公林仓(化名)是笔者一个朋友的妹夫。 2015年3月,主人公林仓与苏亚(化名)协议离婚,考虑到两人的儿子林奇(化名)才5岁,林仓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并净身出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余元。苏亚与前夫林仓离婚后不到两个月又与另外一男子朱海(化名)结婚,两人都属于再婚人士,且朱海带有一个12岁大的儿子在身边,两人结婚后不久,朱海整日要求5岁大的林奇干许多繁重的家务,并纵容自己的儿子欺负林奇,然而苏亚对此却不闻不问,林仓偶然间的一次探视,发现了此事,大怒,一气之后强带儿子离开,苏亚不同意,两人开始了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大战,最后,林仓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重新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案例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中,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苏亚有虐待子女行为,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给原告林仓;第二,原告与被告是协议离婚,至今不满一年,现因为孩子问题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放弃产生反悔,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是个兜底条款,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时候并不能全部囊括,因为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院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二、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一)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有两种形式,并非一定要求通过法院来解决,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1、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就是说父母之间可以私下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

    2、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一方起诉要求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

    (二)单方面擅自变更抚养关系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3、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强调的是,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结 语

    婚姻家事涉及情感纠纷,有时去处理的时候碍于情分无法直观的表述自己的想法,每个父母对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都是相当重视,不惜一切代价争取孩子抚养权,因为骨肉亲情实在是难舍难分,谁都希望亲身参与自己孩子的每一段成长过程,但是父母也要考虑到事情对孩子的影响。 因此,笔者建议,能协商解决时尽量协商,实在协商不成要起诉,尽量聘请律师协助处理。一来律师出面解决能避免情面的问题,二来在诉讼中,关键是要有证据,嘴上说的不行。比如说对方“怕毁了女儿而且女方没有能力抚养女儿”,这个理由是对的,但是要有证据,法院不会只听你说,要拿出证据,律师可以帮助收集证据去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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