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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与对方存折未支取,离婚时归谁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0-28 阅读数:


婚前赠与存折离婚时归谁

 

    写在前面

    在婚前赠与中,有一种这样的情形,男方会赠与女方存有一定存款的存折,而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分毫未动存折里面的存款,如果离婚,该归谁呢?

 

    案情简述

    原告江铃(化名)与被告张涛(化名)经媒人介绍相识,在婚前被告将一张5000元定期存折交给了原告,说是将这笔钱赠与给原告。存折上存款人的姓名是被告的名字,且没有告知原告这份存折的密码。因此婚后原告始终没有支取这笔钱。结婚几个月后,双方的感情便出现裂痕,原告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将存折中5000元钱判归原告所有。

 

    观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赠与合同成立。

    第一,被告已经对原告实施了赠与财产的行为。原告也进行了接收,并且始终保管着该存折,符合赠与合同的诺成性特点

    第二,原告与被告双方在实施赠与行为时,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原告与被告双方实施的赠与行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所以双方的赠与行为依法成立。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赠与合同不成立。因为存折只是一个权利凭证,其本身并不包含价值,所以,本案被告赠与给原告的只是一份权利凭证即存折。而存折中所包含的实质财产权利并没有发生转移。并且存折的权利人名字还是被告,所以被告可以撤销赠与。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票据法》规定,存单与存折是银行凭以办理储蓄业务的一种信用凭证,本身并不具有财产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被告与原告之间的赠与行为不具有 “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所以,被告可以撤销赠与。

 

    结  语

    我们可以不懂法律,但是应当有法律意识,应当有权利意识,存款既然赠与了,就应当把存折上存款人的名变过来,房屋、汽车等记名权利的财产更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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