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电话: 400-888-6947
专业领域PROFESSTIONAL

分手要求青春损失费是否有法可依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0-20 阅读数:

青春损失费2.jpg


    现实生活中,“青春损失费”的纠纷在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经常发生。然而,“青春损失费并非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该名词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均未出现过。该名词之所以为广大群众知悉,是因为在近年来的司法实务过程中,常常为报刊、杂志所报道。但近年来,随着这类案件的愈来愈多,法律也不得不直面这一难题,想给“青春损失费”一个明确的定性。

 

    [观点分歧]

    第一,一般认为,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不需要他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会随着时间流逝消失。所谓“青春损失”的范围不能确定。承认“青春损失”,也违背人伦道德与公序良俗。

    第二,青春损失费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理解,这是业内的主流观点。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样“青春损失费”就有了法律依据。

 

      [法律评析]

    笔者认为,针对“青春损失费”或者“青春补偿费”的定性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要分情况处理,详情如下:

     一、恋爱关系中约定“青春损失费”的

     这是现实生活中“青春损失费”存在最多的情形,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正常恋爱关 系中,约定青春损失费属于赠与合同性质,按照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适用即可;

     二是非正常恋爱关系中约定“青春损失费”的情况。主要指一方隐瞒事实,欺骗对方或借助于金钱和权势,以玩弄女性为目的发生所谓恋爱或同居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青春补偿费"的性质,笔者认为应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在不受婚姻法保护的情况下,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给受害人以法律保护。

     二、离婚时,一方自愿向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

    在实践中,这种情形的"青春补偿费"并不少见,从法律上讲,它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应认定双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具体分为两种:

    (一)附条件赠与。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能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互不骚扰对方或互不散布对方隐私等为条件,赠与对方一定的财产,即支付一定的"青春补偿费"。

     点评:这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善良风俗。以此条件作为赠与对方财物所附加的条件,并无不妥,应为有效法律行为。当然受赠人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

    (二)无条件赠与。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出于感激、同情或愧疚,而自愿给付对方一定的财物,并不附任何条件。

    点评:对于此种赠与,考虑到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外在判断的难度,笔者认为,法律还是不要过度干预为好,一般情况下,还是应当认定此种赠与是有效的。

      三、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一方如有出轨情形,应支付对方一定经济补偿的

     点评: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上协议中约定的"青春补偿费"性质,笔者认为确定为一方向另一方所承诺的损害赔偿金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维护良好的社会伦理秩序。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均有出轨情形,那么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之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不正当男女关系中约定"青春损失费"的

    此处所指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主要指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交往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对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往来的。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中约定“青春损失费”的 通常存在于以后两种情形:

     一是为了建立与维持当前的这种不正当男女关系而约定。

    点评:这种以进行不正当性行为作为对价的“协议”,因其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则该约定应归无效,权利人以该协议请求"青春补偿费"当然得不到支持。问题是,假如支付一方要求对方返还,是否应得到支持?

    目前司法界尚有争议,笔者认为不应支持受损方的返还请求权。在这里,我们姑且不论日本、德国这些民事立法较完善的立法规定如何,仅基于我们民事上的所谓“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理论,法院可以对当事人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而不能肯定受损方享有返还请求权。

    参考法律文献:“由于法律之所以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其目的非在于为伦理秩序服务,使道德性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其目的乃在不使违反法律本身价值体系或违反伦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性”(王泽鉴:《民法总则》,第286页)。

    二是为解除不正当男女关系约定的经济补偿金

    从主观上看,解除不正当性关系是当事人主动改过的行为;

    从客观上看,其后果亦有利于社会伦理规范的恢复和对夫妻正当性生活的维护,并不违反公序良俗。

    笔者认为,该种约定应为有效。当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后,受赠人如果没有《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情形,赠与人不可以撤销赠与。

    参考法律文献:“以相奸行为作为契约之标的,系以金钱之交付,维持不正常之关系,属违背公序良俗。为断绝关系,约定给付金钱,即无违背公序良俗之可言。”(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第296页)

 

     [数额问题]

    关于青春损失费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来确定。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