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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顺序与规则汇编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0-14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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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继承纠纷中,最具有争议的当属财产继承的顺序问题,笔者通过检索各类文案资料,整理出以下关于财产继承的顺序与规则,详情如下。

    一、继承顺序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

    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

    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13条)。

 

    二、财产继承人的范围

    财产继承人一般可分为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一)第一继承人

    1、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

    须注意:

    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3、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须注意:

    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1、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4、胎儿

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二)第二继承

    1、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须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

    ①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②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遗产分配规则

    1.原则上,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形特殊处理:

    (1)“应当多分”情形

    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

    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必须给予照顾,其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应当较其他继承人为多。

    (2)“可以多分”情形

    作为激励机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3)“应当不分或少分”情形

    作为事后惩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以此作为对这类继承人的法律制裁。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协商不均分

    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地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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