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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孩子的抚养费怎么算?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骁 发表时间:2017-02-17 阅读数:

   【基本案情

   原告李小杰的母亲周丽娟与被告李杰某于2012年12月7日结婚,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李小杰。周丽娟住院生育原告李小杰的医疗费用由被告李杰某支付。自原告出生后,其母亲周丽娟即带其离开单独居住至今,被告付培某某未支付过原告抚养费。被告李杰某现无固定收入。
   原告李小杰诉称,2012年8月份周丽娟与被告李杰某认识,周丽娟系再婚,于2012年11月7日登记结婚,自周丽娟怀孕后,无工作无经济来源,被告李杰某对其不管不问也不给生活费,孩子出生后,被告付培强不尽丈夫及父亲的义务,周丽娟自己带着孩子艰难生活。故原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自2013年9月份开始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不但给原告买衣服,每月还支付生活费,一直对原告尽抚养义务,原告母亲周丽娟私自带原告离家出,致使被告不能经常见到原告,对原告成长及身心健康极为不利;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现无工作,在家务农,没有固定收入和经济来源,如原告母亲养不起原告,被告愿意自己承担抚养原告的义务,并不要求原告母亲承担抚养义务;如原告不同意被告直接抚养原告,被告愿意按照省农村生活标准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杰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小杰自2013年10月份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被告李杰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按照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十八周岁;驳回原告李小杰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孩子的抚养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是最高院对法院审理离婚时或增加抚养费案件的指导意见,这条指导意见也同样适用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案件。
   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抚养费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怎样支付?
   一、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支付方式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三、可否要求一方承担
   1、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四、抚养费应给付到何时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五、成年的子女需不需要父母拿抚养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六、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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