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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小三买房,妻子能否要求小三返还?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6-08-05 阅读数:

如果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为小三买房,则该行为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拥有一半的支配权,那么丈夫给小三买房,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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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感情一直不错。但自从张某在外承包工程赚到钱后,便经常不回家,近年还包养了一“小三”王某。后陈某发现丈夫张某在20157月份为王某购买了一套住房,价值80多万元,有付款凭证和收据为证。陈某遂将丈夫张某作为被告,将王某列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而“小三”王某则认为张某所赠与自己的部分属于自愿性质,应当不予退回。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张某为王某购买房子的钱系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无权单独处分,因此,张某将房子赠与王某的行为无效。王某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获得的该套房子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将房产赠与王某的行为无效,由王某返还陈某夫妻该套房产。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为:第三者能否主张只返还赠与财产的一半?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即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一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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