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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拖欠工程款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1-20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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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债务。
    那么如何预防拖欠工程款? 
    一、规范合同,细化工程款支付的条款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模板,可以参考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专门拟定的一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的书写方式。
    细化工程款支付的条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明确工程款支付时间
    第一,对于预支款,一般应在开工前七日内支付,否则施工企业有权停工。
    第二,对于工程进度款应注意细化计算和支付问题。
    关于工程进度款的计算,规范的做法是施工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在七日内应当核定,七天内不予核实的,施工人开列的工程量视为被认可。
    关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规范的做法是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施工人支付工程款,逾期不支付,又不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
    第三,对于保修金,也是事先作出约定。
    法律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明确逾期支付的法律后果
    有关赔偿承包人的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应有专门条款做约定。
    比如说可以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可以约定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三)明确与工程结算款支付挂钩的竣工工程范围
    应明确与工程结算款支付挂钩的竣工工程范围,是施工方承包的部分工程,还是全部工程。
    一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但是全部工程验收还是承包方的施工部分竣工验收并不明确,有时发包方往往声称由于部分工程(往往是一些小的扫尾工程)未完工,无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而不支付早已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结算款。
    (四)明确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拖欠工程款的计息计算问题。
    二、重视签证管理   
    “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是破解低价中标的钥匙。
    根据国际贯例,签证一般能占到工程总造价的7%,而我国建筑商的签证只占到工程总造价的3%,从这一意义上讲施工企业作好工程签证工作势在必行。 
    工程签证的主要情形有:开工延期、图纸延误、工期延误、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确认等等。
    签证是一六艺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运用现代公关技巧进行签证;
    在双方关系比较融洽时提出签证;
    在对方项目经理心情比较好的时候进行签证;
    签证内容具体明确,否则就即是没签;
    要有权签字人签收,最好是盖章。
    三、加强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筑商合同履行过程中,即按照发包人的指令和通知进进施工现场后,一旦碰到不具备开工条件、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工期延误、以及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单价的材料价格上涨等,在发包人拒尽签证的情况下,承包人进行的工程索赔程序。
    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索赔时,应把握三个题目:
    一是工程索赔是在发包方不同意签证或不完全签订的情况下进行;
    二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进行;
    三是索赔要有确凿、充分的证据。
    四、防范不按约定付款及异常收款现象
    建筑企业工程款收取,是按月度形象进度工作量完成后,向业主收取的,这样的收款方式,能保证正常的组织施工与工程进度。
    但是在目前的建筑工程市场上,一些建筑单位往往采用“异常”收款方式来承诺工程款回收方式,所谓异常收款是指不按月度完成工程形象进度工作量收取工程款的资金结算方式。
    异常收款承诺按工程某部位完成后收款、按建设单位要求到其指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或以存吸贷、参建业主的物业、以货币资金向建设单位预先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业主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为业主的采购设备及置地等提供支付担保、为业主办理非本项目范围内的收支行为等。
    异常收款条件下的经营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对于上述情况,对业主的履约能力要及时分析,采用相应的自我保护措施。
    第一,应放慢施工进度,对后续资金明显不落实的则应果断停工。
    第二,资金碰到临时困难,如垫资继续施工,则应双方友好协商,要求建设方对已欠资金提供第三方担保。无法提供的,施工企业应选择接受由建设单位提供实物抵押的作法。
    第三,对拖欠款较大的房产开发项目还应不失时机地采取法律措施,实行诉讼保全,以防止其在施工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建筑项目抵押给第三者,对风险度高的项目,采取法律诉讼手段也是最后的选择。
    五、合同中明确约定答复期限和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条款有效地遏制某些发包人以拖延决算为手段达到拖延工程款之目的,为了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利益,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答复期限和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过期视作认可。
    结  语
    以上就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关于“如何预防拖欠工程款”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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