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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和虐待有本质上的区别吗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9-04-30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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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暴力和虐待有本质上的区别吗?
 
有,一次性的殴打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构成虐待,虐待具有连续性和长期性的特征。家庭暴力和虐待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从法律的规定看,虐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一般的家庭暴力更严重,家庭暴力通常是偶发性和间断性的,只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才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应当以家庭成员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为限,家庭暴力的实施是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所的特定性,这里的家庭成员应理解为具有亲属身份关系且日常生活中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理解时应当以户籍登记为准。主要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解释》将家庭暴力界定在夫妻之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发生的暴力行为。
 
虐待是指,出于取乐、迫害、发泄等利己目的(区别于自保自卫、宰杀食用动物等生存目的),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对于人或动物,造成身体上的不可逆伤害和心理上的恐惧(区别于一般的责备)的行为。虐待包括使用人身暴力和性暴力、威胁和恐吓、情感虐待和经济剥夺。
 
二、如何收集家庭暴力证据呢?
 
1、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3、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 相关证人的证言。
 
6、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在家庭暴力离婚的案件中,受害者在离婚诉讼中能举出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将会使受害者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由此可见,虐待本质上实质就是有家庭暴力演化而来的。所以,各妇联组织,社区委员会,尤其是公安机关,在接到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投诉以后是必须要高度引起重视的。否则的话,很容易给被施暴者造成的心理恶劣影响就是,面对家庭暴力害怕施暴者的报复,而不敢进行检举和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