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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个人债务性质及举证责任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9-04-22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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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裁判规则
1.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能有效举证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厉某诉林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且债务数额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未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审理法院: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119日第3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超出夫妻日常代理范围,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山东昊玺经贸有限公司诉朱俊强、徐萍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仅以婚姻关系存续为依据,还应考察款项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所负之合理债务,即使是一方举债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对超出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的事项,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对自己的“有理由相信”,第三人应负举证责任。
案号:(2014)淄民一终字第729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4辑(总第110辑)
 
 
3.夫妻一方个人名义举债数额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合意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熊某与夏某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

案号:(2010)浙商外终字第76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田朗亮编著,《民间借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93~97